詐騙識別

被騙後出現的「資金追回」服務,為什麼多半是第二次詐騙

損失加密資產後主動找上門的追款服務有七個共同訊號,本文說明哪些情況真的追得回、哪些追不回,以及報案前該準備的證據清單與官方管道。

被騙後出現的「資金追回」服務,為什麼多半是第二次詐騙

在加密貨幣詐騙中損失資金後的幾天內,通常會有人透過 Telegram、WhatsApp、Instagram 或 email 主動聯絡你:「我們可以幫你追回被騙的資金。」對方自稱是區塊鏈鑑識專家、國際律師事務所,或與某個監管機構合作的調查人員。多數情況下,這是第一次詐騙的延續——同一批人,或是買到受害者名單的另一批人,準備對你下手第二次。

FBI IC3 官方警告:假冒律師事務所鎖定加密貨幣詐騙受害者,警示編號 I-081325-PSA

為什麼這種二次詐騙特別常見

被騙之後,受害者的處境非常容易預測:錢沒了、不知道能找誰、夾雜著羞愧與著急。這種情緒狀態很好利用。美國 FBI 旗下 Internet Crime Complaint Center(IC3)發布的警示 I-081325-PSA(2025 年 8 月 13 日)直接指出:假冒的律師事務所會利用受害者先前被騙的情緒與財務壓力,並偽裝成與多個政府機構有合作關係,藉此製造安全感。

還有一個關鍵原因:你的交易紀錄往往不是秘密。公開區塊鏈上誰轉了多少錢到哪個地址,任何人都查得到。所以當對方說出「你把 2.4 ETH 轉到了這個地址,對吧?」,這並不能證明他是真正的調查人員。

辨別假追款服務的七個訊號

以下訊號同時出現在 IC3 的警示與實際案例中:

  1. 對方主動找上你。 真正的律師、警方或鑑識公司不會在 Telegram 或 Instagram 私訊裡開發客戶。
  2. 要求先付費。 不論名目是「手續費」「解鎖費」「稅務清關費」還是「法院保證金」,只要在追回之前要錢,就是最強烈的警訊。執法機關不會向受害者收取辦案費用。
  3. 要求用加密貨幣或禮品卡付款。 真正的法律服務會透過銀行帳戶收款,並開立可核對的發票與稅務資料。
  4. 提到不存在的機構。 IC3 舉的例子是「International Financial Trading Commission(INTFTC)」。請自行搜尋該機構名稱,而不是點他們給的連結。
  5. 拒絕證明身分。 不願開鏡頭、不提供律師執照號碼,或是提供的號碼在該國律師公會網站上查不到。
  6. 把你拉進 WhatsApp 群組。 群裡有「海外銀行處理專員」「案件經理」「其他受害者」——這是用來人工製造信任感的手法。
  7. 搬出政府機構的名號。 例如「FBI 把你的案子轉給我們處理」。沒有任何律師事務所是政府機關的官方授權夥伴。

一條簡單的判準:任何在追回之前要你先付錢的服務,都是詐騙。

哪些情況真的追得回,哪些追不回

把這條界線弄清楚,才不會落入下一個陷阱。

還有機會的情況:被騙的資金流入了中心化交易所或銀行帳戶。這些機構有能力凍結帳戶,但只會依據合法請求行動,也就是警方或法院的要求。這正是速度重要的原因——要在資金被拆分轉往更多地址之前完成報案。

追不回的情況:從你的錢包直接轉到個人地址的鏈上交易。區塊鏈交易無法回滾,智能合約也做不到。鏈上分析公司能夠「追蹤」資金流向,但追蹤和追回是兩回事,實際的追回永遠要透過執法程序。

聲稱「幫你還原私鑰」「駭進區塊鏈把交易轉回來」的人,賣的是技術上不可能的東西。

正確的報案管道

印度國家網路犯罪舉報入口網站上的 1930 金融詐騙檢舉專線公告

印度內政部的 National Cyber Crime Reporting Portal(cybercrime.gov.in)明確寫著:線上金融詐騙請撥打全國網路犯罪專線 1930 檢舉。 金融類詐騙以此為第一步,之後再到入口網站用「Register a Complaint」登錄細節,並透過「Track your Complaint」追蹤進度。

在台灣,可撥打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;其他地區的銀行與警政流程各不相同,請優先使用當地的官方管道。

報案前先把這些資料整理在同一個資料夾:

  • 每一筆交易的 TXID(交易雜湊)、日期、時間與金額
  • 資金流向的錢包地址,或對方的銀行帳號、UPI ID
  • 若資金是從交易所轉出,附上提幣紀錄的截圖
  • 與對方完整的對話紀錄——Telegram/WhatsApp 對話匯出檔、電話號碼、個人檔案連結
  • 你造訪過的網站或安裝過的 App 的網址與截圖
  • 你已經發給銀行或交易所的通知副本

不要刪對話。無論看起來多難堪,聊天紀錄都是最重要的證據,封鎖對方之前務必先匯出。

報案之後還要做的事

三句話總結

損失之後主動送上門的「幫助」永遠值得懷疑。真正的追回不會先跟你收錢。該去的地方只有官方管道——1930 與 cybercrime.gov.in,在台灣則是 165。

官方資料來源